在探讨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时,一个核心的法律问题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是否属于前置审批?这直接关系到企业或个人开展相关业务的流程与合规起点。本文将依据现行法规,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一、核心结论:属于典型的前置审批
是的,根据中国现行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第732号修订)以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的相关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是从事电视节目制作、发行活动必须完成的前置审批程序。
这意味着,任何机构(如公司、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实际开展电视节目(包括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动画片等)的制作、复制、发行等经营性活动之前,必须先向所在地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获得该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相关业务运营。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活动,将构成违规,面临行政处罚。
二、法规依据与审批性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此条款确立了制作经营许可的准入制度。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是直接的操作细则。其中:
- 第五条指出:“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 第六条至第十条详细规定了申请条件、材料、审批机关(一般为省级广电部门,某些情况报广电总局审批)和流程。
- 这些规定共同明确了“先许可,后经营”的原则,其审批节点位于工商登记(市场主体的成立)与具体业务开展之间,是典型的前置行政许可。
三、办理流程中的“前置”体现
在实际操作中,这一“前置性”体现在两个主要环节:
- 相对于工商登记:虽然现行“先照后证”改革将许多审批后置,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定行业,仍需前置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因涉及意识形态和内容安全,通常被列为需要前置审批的领域。具体操作流程通常是:
- 先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凭名称核准通知书,向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取得许可证后,再凭此证及其他材料,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正式登记。
- 因此,从完整的机构设立流程看,该许可是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
- 相对于业务开展:这是最核心的前置性。无论机构以何种形式成立,在承制、投资、发行任何一部电视节目之前,其主体必须已经合法持有该许可证。节目立项、备案(如电视剧需进行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等后续环节,均以持证为前提。
四、对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者的意义
- 合规经营的起点:取得此证是进入行业的“敲门砖”,是法律认可的资质证明。
- 业务开展的前提:只有持证机构制作的节目,才能合法地在电视台、持证网络视听平台播出,才能进行发行和交易。
- 申请其他专项许可的基础:例如,拍摄电视剧通常还需要进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乙种)的申报,而申报的基础条件之一就是申请主体已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五、重要补充与注意事项
- 审批机关:通常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视局(或文化和旅游厅/局内设的广电管理部门)。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 有效期限: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前需办理延续手续。
- 与“后置审批”改革的关联:尽管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了流程,但对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这类特殊行业,其准入许可的核心“前置”性质在经营环节并未改变。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若未取得此证,依然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否则将被查处。
- 网络节目:根据《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从事生产(制作)、制作、播出、传播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同样需要取得相关许可,其资质要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紧密相关或具有类似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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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从事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前置行政审批。它不仅是市场主体完成工商登记(在完整设立流程中)的关键前置文件,更是所有具体节目制作、发行业务启动前必须获得的法定资质。对于计划进入电视节目制作领域的机构或个人,应首先将申领此证作为筹备工作的核心环节,确保从源头实现合法合规经营。